站内搜索:
首页 > 理论学习 > 统战知识
政协提案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06-07-21 文章来源:

 政协提案基本常识

 

  一、政协提案的主要含义是什么?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未产生之前为提案审查委员会,下同)审查立案,由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的主要含义有四点:

   (一)对象具有确定性。提出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能提出省政协提案的是:第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第二,参加省政协的党派、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第三,省政协专委会可以专委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第四,在省政协全会和常委会期间,会议小组可以小组名义或联组方式提出提案;第五,参加省政协的党派、团体和专委会在省政协全会和常委会上的发言材料,以及调查、视察、考察报告,经整理完善后,可以作为提案。此外,在鄂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程序具有组织性。提案征集工作有组织性。每年全会前,提案委员会向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发出通知,寄发提案纸,广泛征集提案。审查工作有组织性。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后,方可立案。交办工作有组织性。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以组织名义送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提案者不能直接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

  (三)立案具有严肃性。为了确保提案的严肃性,增强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委员会要按照《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征集的提案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才可以立案。

  (四)办理具有规范性。凡是依照程序审查立案的提案,就不仅仅是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还充分体现了政协组织的意志,因此,都必须送请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

  二、提案履行政协职能的优势是什么?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方式有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委员视察、考察和专委会的专题调查、座谈等,但是,提案同上述方式相比,具有广泛性、经常性和规范性的优势。概括讲,一是时间不限。即参加政协的单位、委员一年四季都可以提出提案。二是内容不限。也就是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开诚布公地就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表政见,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是人数不限。参加政协的单位、委员可以单独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名提出提案。四是办理规范。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各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正因为如此,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三、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为什么要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

  (一)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赋予的民主权利。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参加政协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提升政协整体功能的有效途径。50多年提案工作经验证明,提案已经成为政治协商的好形式,民主监督的好手段,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为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委员贡献才智、发挥专长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全体委员是政协的主体,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单位,应该也必须积极运用提案参政议政,以提升政协的整体功能。

  (三)参加政协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反映自己所联系和代表的人民群众意愿的重要形式。参加政协的单位都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政治基础,各位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除主动参与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外,还要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充分反映本组织成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四)参加政协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推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要方式。从历年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提案都是大会期间提出的,而平时提出的较少。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及时反映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不仅要在大会期间提出提案,平时也要留心观察周围事物,坚持思考问题,不间断地运用提案履行职能,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提案应着眼反映哪些问题?

  《政协章程》“总纲”指出,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提案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形式,要按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着重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就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就党政部门重视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课题和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建言献策。当然,提案者在选题时,还应注重自己较为熟悉、体验深刻和与专业相近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五、何谓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提案的严肃性。提案的严肃性由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主要表现为:一是提案应该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和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着眼于发挥政协职能作用;二是提案向政协组织提出后,提案工作机构要依据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并以政协名义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这足以表明该工作程序也是一种严肃的组织行为;三是提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特有的民主权利,每位提案者在撰写过程中,都要慎重选题,认真调研,周密论证,真实有效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提案的科学性。提案的科学性是衡量提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能否引起承办单位重视和采纳实施的重要前提。因而每件提案都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所谓言之有物,就是指提案反映的情况清楚明白,指出的问题具体实在,提供的情节翔实可靠。所谓言之有据,就是提出的问题要有事实依据、唯物客观、数据准确、证据确凿,并非“即兴之作”和道听途说的。所谓言之有理,是指论点正确、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理实在、判断正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提案的可行性。提案的可行性主要指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操作性强。提出提案是为了解决问题,要真正达到上述目的,不但要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等方面狠下功夫,更重要的是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时,要全方位考虑实施的客观条件和可行性,增强采纳落实的可操作性。

  六、提案规范性的要求是什么?

  政协提案在形式、内容和撰写等方面都有规范性要求。

  (一)用纸要规范。每件提案都应在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上书写,以此体现提案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和严肃的政治工作。有条件的提案者,可以直接提供电脑软盘。

  (二)格式要规范。一件提案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案由:有人将提案的案由称为题目,它一般是以简短的文字说明提案的中心内容,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提案者:提案者指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在提案纸上,要分别填写提案者姓名(单位要写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栏目,以便于承办单位征求办理工作意见、寄送提案答复。提案纸首页上的提案编号、类别、审查意见等项由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填写。

  提案内容:提案内容是提案的主体,一般由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理由和解决的具体办法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附送有关照片、录象带和其它背景资料。

  (三)语言要规范。提案是书面意见和建议,文风要朴实、语言要严谨、用辞要准确、文字要简洁、标点符号要正确,不能产生任何歧义。

  (四)行文要规范。提案要用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以利于复印和承办单位辨认。

  七、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意义何在?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提案工作的全部意义首先取决于提案质量。高度重视并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对于履行政协职能,着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提案作为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的重要形式,只有提高质量,才能有效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政协委员是在社会各界有较高政治威望和政治地位的代表人物。运用提案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政协职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各组织和委员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只有提高提案质量,才能与提案者的社会威望和政治地位相称。

  送请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都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以政协名义交办,它集中反映了政协组织的意志和参政议政的整体水平。每位提案者只有将提高提案质量置于工作首位,才能提出更多的具有真知灼见、深受承办单位欢迎的高质量提案,不断扩大提案的社会影响。 

  八、提高提案质量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提高提案质量需要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作为提案者,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政协提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提案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提案质量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每件提案的提出工作。

  (二)充分准备。提出提案的准备工作包括酝酿、选定题目,确定调查的对象、需要收集的材料等,都要通盘考虑、认真准备。特别是酝酿选题,应结合自身优势,找准突破点,侧重就那些虽然问题重要但未发觉、虽然发觉但未引起重视、虽然重视但行动迟缓、虽然行动但方法不妥、虽然方法可行但效果不佳等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掌握政策。为了保证提案质量,提案者要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此把握正确方向,增强提案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四)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提高提案质量的必要途径。毫无疑问,主管部门对本战线的情况知道的多,因此,提案者不能流于一般肤浅的调查,务必求新、求深、求精,尽量将主管部门和领导不知道、想知道、必须知道的正反两方面的情况调查清楚。调查之后,还需对各种材料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真正抓住问题的实质,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奠定基础。

  (五)征求意见。提案初稿形成后,要多听取社会上有关专家、教授和经验丰富的人士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对提案进行补充完善,增强科学性和可行性。

  九、为什么要重视写好提案的建议部分

  提案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之后,就应该针对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建议是提案最关键、必不可少的部分,它旨在表明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解决问题。提案的建议不但集中反映了提出提案的目的,而且也体现了提案者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如果建议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就不能引起承办单位的重视,即便采纳,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建议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所提建议符合客观实际,要求不可太高;二是彻底改变计划经济时代以提案形式要钱、要物、要项目的做法,放宽视野,选准角度,力争以最简单、最经济、最快捷的方法,既解决个性问题,又举一反三解决共性问题;三是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我国现已加入WTO,所提建议必须遵循国际规则和国际市场经济规律,真正使建议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十、提出提案有无时间限制?

  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便于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随时随地运用提案履行职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希望和要求,认真协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各级政协不仅没有对提出提案的时间加以限制,相反,还大力提倡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和委员在闭会期间,积极踊跃通过提案参政议政,实现履行政协职能的经常化。  

  十一、规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的目的是什么?

  政协提案不受时间限制,全会期间和会后均可提出。但是为了工作方便,有两个时间要规定提案截止日期。

  第一,政协全会期间要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日期。这是因为在全会闭幕之前,提案委员会要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分别向全体委员报告全会期间提案征集、审查、主要内容等方面情况,如果没有截止日期,就不便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和统计。所以,全会开幕之前,提案委员会要根据大会日程安排,确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日期,并通知全体委员。在截止日期里,提案征集工作继续进行,只是对提案反映的有关内容不再写入《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闭会后征集到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审查立案,再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每年度的提案也规定了截止时间。按规定,提案办理和答复一般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假若时间太短,就会影响办理质量。因此,在下一次政协大会之前三个月,当年度的提案征集就截止了,此间收到的提案作为下次会议的提案。但是,对于问题特别重要、时间要求紧迫的提案,则不在此规定之列,提案委员会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送请承办单位研究办复。

  十二、联名提案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明确第一提案者。第一提案者是该提案的发起者,也称为领衔人,在签名时,应位于所有联名提案者的首位。

  (二)联名者要增强责任意识。参与联名的提案者应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如没有参与调查研究,不了解情况,不要随意附署。若提案业已形成,且一定要联名提出,必须在签名之前认真阅读提案,了解问题原委,并对其中内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严格签名手续。所有联名的委员都要亲自签名,因故不能亲自签名时,可授权他人代签。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委会联名提案,各组织都要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十三、提案审查处理要经过哪些程序?

  在全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登记、整理和初审,再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依据立案标准进行正式审查。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请提案委员会有关主任审定。凡是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以立案。

  对问题重要,但内容不完善,建议不具体的,则商请提案者补充修改;确实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以其它方式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视其需要,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协建议案提出,或作为当年督办工作的重点。

  十四、哪些提案不能立案?

  按照《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列提案不能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有关学术争论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五)要求解决单位或个人之间纠纷和亲属问题的;

  (六)超出本省职权范围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八)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十五、承办单位在办理政协提案过程中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其固定程序和基本要求。近些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都分别在有关文件中,就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现阶段,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大体上要经过如下五项程序:

   (一)受理阶段。首先,对照交办清单清点提案件数,核实号码,将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在10天之内退回交办单位;其次,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办理工作,就办理的时间、质量等提出要求;再次,按照职责权限将提案分解到各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办理阶段。承办部门接到办理工作任务后,先要认真阅读提案,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制订办理工作计划,逐一抓好落实。近年,省政协办公厅要求各承办单位每年选择若干件重点提案狠抓落实,不断创造和积累经验,以此推动本单位其它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答复阶段。承办人员将办理工作的经过、结果等方面的情况草拟出初稿,依照程序分别送审、修改,逐一征询提案者的意见后,再形成正式答复文稿,分别函告提案者,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

   (四)检查验收阶段。承办单位要按照省政协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答复中称问题已经或正在解决的提案,适时组织检查验收,防止落实工作走样和出现反弹;对在答复中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定期督促检查,保证如期落实。

   (五)工作总结阶段。全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组织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此外,还要将所有提案及其答复等相关文件资料归类存档,以备今后查阅。

  十六、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

  (一)凡是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确实不可行的,要详尽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以得到提案者的理解;

  (四)牵涉几个部门或地区办理的,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充分协商,共同解决提案提出的问题;

  (五)每年提案办复率为100%,见面率为100%,满意率为95%以上,办复时间一般为3个月;

  (六)对不满意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要认真分析原因,做好再办复工作。

  十七、如何填写、寄送《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每位提案者在收到提案答复后,都应当填写《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表明对办理工作的态度。填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是满意、基本满意、还是不满意,请先在()内打上“√”,然后再对办理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评述性意见;

  (二)填写《意见表》时,需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意见表》添好后,请迅速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及时将反馈意见转送承办单位,并敦促进一步做好再办复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0年9月27日政协湖北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由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案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着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 案 委 员 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要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本次全会期间的提案审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全会结束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为提高提案质量提供服务。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综合分析提案,摘要反映重要信息。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为推动提案落实提供服务。

  (六)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宣传报道提案工作,扩大政协影响。

  (八)加强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致力于提案工作;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

  (九)密切与全国政协、各兄弟省区市和全省各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和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不断推进提案工作。

  第八条  对于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贡献的提案,对于在办理提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对于为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作出贡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报请主席会议审查批准,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需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协商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提案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提 案 的 提 出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小组可以小组名义或联组方式提出提案。

  (五)在鄂的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六)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视察、考察报告,经整理完善后,可作为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全省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题。

  (二)提案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阐述理由要事例清楚、具体充分;提出建议要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发的提案纸,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四)委员或单位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的签名要列于首位。

  (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专门委员会的提案,要按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审定,由该组织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提案不受时间限制,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都可以提出。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 案 审 查 和 处 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坚持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有关学术争论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要求解决单位或个人之间纠纷和亲属问题的;超出本省职权范围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第十六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审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授权提案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送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视其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省政协办公厅应及时送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要及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必要时,作为意见送有关单位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全省重大问题的提案,要认真整理完善,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直接送省委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

  第五章  提 案 的 办 理

  第二十条  省政协提案的承办单位是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的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各市州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驻鄂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

  (一)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程序,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提案办理工作应讲究实效,注重质量。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要及时认真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四)对事关全局、社会反响强烈等问题的提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面,督促做好办理工作。

  (五)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当面通报情况,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

  (六)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在书面答复前征求其意见。

  (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相互协商
解决问题,然后统一作出答复;会办单位应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办理工作,按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对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确保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提案办理和书面答复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务必尽速办复。对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若因问题复杂,难以如期办复的,可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九)答复提案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 对提案的答复直接寄送提案者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按隶属关系抄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

  (十一)向提案者寄送提案答复时,要附送《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

  提案者不满意办理工作,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的,要切实做好再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承办3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报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注意收集、整理提案办理工作的资料,加强档案管理,以便今后备查。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已办复提案的检查督促工作:对列入计划落实的提案,当年要作好登记,督促如期付诸实施;对已经解决、正在解决的提案,要认真检查验收,防止出现反复和落实走样。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肃办理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者,对承办单位或当事人给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随时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工作情况,主动参与落实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政协办公厅要将提案督办工作纳入整体工作中布置和安排,大力支持做好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要加大督办力度,认真协助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

  (一)对提案者提出的重要提案,应分别呈报省主要领导阅示,并从中选择若干重点,提请省政协主席、各位副主席督办。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响强烈的问题的提案,由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督办。

  (二)在督办过程中,要主动邀请提案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州、县政协参与,增强合力,协助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

  (三)注意收集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对不满意办理工作,或就办理工作
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复;对已经解决、正在解决和列入计划落实的提案,要加强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四)适时走访承办单位了解情况,协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办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已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答复省政协提案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选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经常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交办程序。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收到提案后,要对照交办清单清点提案件数,核实号码,如果有误,速与省政协提案办公室联系(027─87234505);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10天之内将提案和回执单一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退回理由及该件所属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人员调动时,要严格履行提案及其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谨防丢失。

  三、注重办理质量。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注重办理质量,讲究落实效果。对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能办到的,要抓紧落实;落实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确实不能办到的,应作出负责的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凡是承办3件以上提案的单位,都要从中选择若干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落实工作,作出示范,以推动本单位其它提案的办理工作。选择确定重点提案后,要速告省政协提案办公室,以便配合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提高办理速度。除特殊情况外,省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务必在交办后的5个月内办复完毕;会闭期间提出的提案,一般应在收到提案后的3个月内办复完毕。属于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必须在收到提案后的45天之内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五、讲究团结协作。省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非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各方都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致力于办理和落实工作。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主动征询各会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牵头做好落实和答复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本单位难以解决,要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协调,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提案办理结束后,统一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会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问题,按时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主办单位;同时,还要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积极协助做好有关答复和落实工作。

  六、认真做好答复。坚持实事求是精神,认真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

  (一)对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

  (二)答复提案时,要在答复正文之前,开宗明义就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肯定或否定,然后简要介绍办理工作过程,以利提案者较全面地了解所做的工作,进一步增进理解。对情况较复杂,难以如期办复的提案,可先说明理由和办理经过,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答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应分年作出阶段性答复。提案办复后,办理工作又有新的进展或发生变化,要再以书面形式函告提案者,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办公室。 

  (三)提案答复必须经领导审查签字,然后按照规定格式(格式附后)打印,并在文稿右上角标明:(1)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标“A”;(2)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正在解决的标“B”;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列入计划解决的标“C”;(4)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而作解释说明的标“D”。

  (四)提案答复文稿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机构的公章。

  (五)提案答复按以下要求寄送:(1)提案者各一份,并附寄《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份。(2)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3)属党群系统的承办单位,抄送省委办公厅一式二份;属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二份。

  七、虚心征求意见。为了充分发挥提案的重要作用,各承办单位要密切同提案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一)在对提案正式答复之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二)会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之前,应虚心征求提案者的意见;主办单位在向提案者寄送正式答复前,应征求整件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条件允许的,主办单位可与会办单位联合组织活动,一并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三)对不满意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务必认真研究,重新办复。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建议或不满意意见,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属于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会办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重新办理。如果提案者对整件提案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或不满意意见,主办单位应牵头做好再办复工作;若是对某方面的答复和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或不满意意见,则由有关会办单位做好再办复工作。

  八、及时总结经验。提案办理完毕后,应认真总结经验,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九、完善奖惩制度。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员一贯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力,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充分发挥了提案的效益,提案者普遍表示满意,要按照规定给以奖励。对违反办理工作纪律的承办单位或当事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江阴市农工党版权所有 江阴市农工党主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地址: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  邮编214431
电话:0510-86862503  传真:0510-86862503  电子邮箱:jymm93@sohu.com
苏ICP备05002806号